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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人社[2017]182号: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5 10:31:07 点击数: 1344 次
 

焦人社〔2017〕182号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日

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分级诊疗制度,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便群众就医,积极探索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让医改红利更多惠及群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豫发改医改〔2016〕263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79号)要求,结合我市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情况,特建立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坚持患者自选、政策引导,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我市本着分期分批、分步实施、由点及面,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首批选定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单位。首批试点范围为8家一级医疗机构,分别是解放区民生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焦南平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医院、山阳区太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阳区百间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益康老年护理院、中站区冯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村脑病医院。签约患者从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试点开始。各县(市)区可以选择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试点。

试点工作完成后,在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实施。通过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不断提升我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模式,有效降低医疗成本,增加健康产出。

二、服务措施

      1.签约医生服务制。凡我市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患者(传染病、精神分裂症、肿瘤放化疗以及其他急重症患者除外),均在基层医疗机构实行签约医生服务制,签约医疗机构由患者自选。签约医疗机构需专门指定3至5名全科医生负责提供服务,签约医生对慢性病患者实行一对一全程健康服务管理。签约医生根据签约患者健康状况,定期对患者进行一对一疾病治疗、免费检查化验、健康体检、健康咨询、膳食指导等,对重症患者开展专家预约上门送医送药,不定期聘请知名健康管理专家举行健康讲座,提高慢性病患者健康素养,有效降低慢性病群体住院率。

      2.医疗联合体专家坐诊制。基层医疗机构要和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确保上级医院资深专家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指导签约患者选择适宜的就医路径,合理施治,并开设慢性病专家预约咨询服务热线,服务好慢性病患者,保证每个慢性病患者每年接受上级医院专家诊疗1至2次,并在慢性病就医卡上做好专家诊疗记录。门诊日志做好慢性病患者就诊登记。

      3.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基层医疗机构为签约患者提供优先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疗。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签约患者开设绿色通道。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逐级转诊规定,由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转诊,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做好住院转院登记。遇急诊患者,可先住院后登记。康复期患者要及时转至基层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4.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初审制。基层医疗机构指定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负责门诊重症慢性病日常申报初审工作。需要参加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人员,持《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认定表》、就诊病历等相关资料,报基层医疗机构初审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再定期组织专家对参加鉴定人员进行复审和鉴定。

三、费用支付

      凡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药品费用和签约服务费实行按人头总额预算付费方式。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控制,按季度拨付。预算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统筹支付150元,由各医疗机构结合病人病情调剂使用。签约人数以年初人数为准,年度中间不做增减调整。以后每年根据签约人数、病种类别等另行测算商定定额标准。签约患者外购药费用纳入药品总额预算费用结算。门诊重症慢性病签约服务费(含检查、化验、诊疗、健康指导、慢性病综合检查等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签约人头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按季度支付。签约患者因同种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统筹费用从签约服务费中扣减。签约患者外出检查、化验费用纳入签约服务费结算。年度内签约患者对基层医疗机构满意度低于90%的,按10%比例扣减签约服务费。

非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执行原费用结算办法。

四、待遇范围

      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支付范围按照焦人社〔2017〕181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年度,经广泛征求医学专家意见,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可适当增加病种,适时调整门诊重症慢性病用药、检查和治疗范围,以及费用支付标准,并及时报行政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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