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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人注意!职工“病退”鉴定9月15日起申报
发布时间:2020/9/8 17:50:07 点击数: 331 次
 

   备受社会关注的2020年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即将启动。为保障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合法权益,8月28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关于进行2020年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9月15日起,我市职工“病退”统一鉴定开始申报,申报时须带齐住院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一年仅一次,9月30日前,市直各单位职工向所在单位申报;10月12日前,各县(市)区需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据了解,今年,我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自愿申报、公开报名,严格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办法实施。参加焦作市社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均可进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凡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名。参加市本级统筹的职工,到所在单位报名;在档案托管人员、失业人员分别向人事代理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参加县(市)区统筹的企业职工,到各县(市)区人社局报名。


   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须提供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此外,各县(市)区需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由当地人社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劳动鉴定收费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每次200元。


   我市职工“病退”统一鉴定时间预计将于今年10月底至11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鉴定程序包括进行医学鉴定、确定初步结论、进行材料核查、公示鉴定结果、出具鉴定结论。


   市人社局提醒,在申报和鉴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材料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体检的职工,取消鉴定结论,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报;对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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